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福州公积金: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,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至不低于1%(含)

0次浏览     发布时间:2025-04-11 09:08:00    

央广网北京4月11日消息(记者门庭婷)4月9日,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《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》(以下简称《通知》),对现有住房公积金政策进行了优化调整,促进公积金管理更加规范、高效、便民。

关于缴存管理事项方面,《通知》显示,允许困难企业降低缴存比例。困难企业符合条件的,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至不低于1%(含),比例取整数。

困难企业每次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,由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进行审批。企业降低缴存比例到期后,应当恢复至正常缴存比例,期间低于正常缴存比例的部分无需补缴。

历史欠缴补缴比例方面。《通知》显示,单位补缴职工以往年度住房公积金,经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;或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的,可按不低于5%(含)缴存比例补缴。经批准降低缴存比例的困难企业,在批准期限内可按批准比例补缴。

关于提取管理事项方面,一是放宽提取间隔。除销户类、提前结清贷款类提取外,职工每月可申请办理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;二是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。职工申请偿还省外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,无需提供购建房所在地的户籍证明、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或社保缴存凭证;其他提取规定。

同时,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,家庭名下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,按以下情形处理:住房公积金贷款账户逾期的,公积金中心不予受理提取申请;办理销户类(除退休提取外)提取业务的,账户余额应优先用于偿还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。

关于贷款管理事项方面,《通知》显示,规范贷款基本条件和年限。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,应符合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且所购住房应具有完全产权(政策性住房另有规定的除外)。公积金贷款以年为单位,可贷年限与共同还款人年龄之和不超过75年。砖混结构住房的房龄加贷款年限可延长至50年。

完善连续缴存时间认定。职工因工作变动,原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封存未转移的,经原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缴存证明,原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可合并计算,中断时间在 3个月(含)以内的,视为连续缴存。

降低异地贷款门槛。当公积金中心上季度中有2个月的个人住房贷款使用率在90%(不含)以上时,暂停受理异地缴存职工(除福州都市圈外)的公积金贷款申请。当公积金中心上季度中有2个月的个人住房贷款使用率在90%(含)以下时,异地公积金贷款职工与本地公积金贷款职工享有同等权益。

福州住房公积金中心表示,政策出台后,加大了对困难企业的支持力度,帮助困难企业缓解经营压力,同时进一步惠及企业职工,确保了职工权益得到有效维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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